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航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中无人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5号)文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A 股)13500 万股,发行价格
32.35元/股,共募集资金436725.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9705.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6月21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D10132】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中无人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无人机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148199.0097125.00
2技术研究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61514.0046875.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229713.00164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255705.72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9.5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说明及承诺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将不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实施的资金需求,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50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联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中无人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联合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佳奇刘先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捷申希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