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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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49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惠居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晓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0名,代表股份469,249,128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9.539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75,000,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00,296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以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67,383,57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4%;反对1,825,06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弃权40,4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109,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134%;反对1,825,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826%;弃权40,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6,80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2,401,64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8%;弃权47,3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52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164%;反对2,401,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620%;弃权47,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6%。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6,792,03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3%;反对2,410,14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6%;弃权46,9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517,8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57%;反对2,410,1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838%;弃权46,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5%。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466,799,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9%;反对2,402,5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0%;弃权46,9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66,80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2,402,08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8%;弃权46,9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69,124,22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77,3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47,54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850,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5%;反对77,3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4%;弃权47,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1%
上述议案除议案1、2、3之外,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除议案1、2、3之外的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议案1、2、3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6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张晨祥
师彦泽
207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