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投资者和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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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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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电话
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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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确保该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经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详见附件一)。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采访或调研参与人员应当共同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三),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将该表上传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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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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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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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度建设: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二)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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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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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附件:
1.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2.承诺书
3.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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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来访时间是否接待来访人姓名及职务来访人工作单位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1、投资者()2、证券研究机构()
来访人类型
3、媒体()4、其他()
来访人数接待时间和地点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证件号码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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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诺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
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份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书面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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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证券代码:688298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00*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电话交流会)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日期
第12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