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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

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剑秋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7897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49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8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83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22%。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

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2.05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7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或新增提案,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

经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网络投票进行的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同意985980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02%)、反对123696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0%)、弃权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审议通过该议案。

(2)议案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同意985778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9%)、反对125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3%)、弃权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审议通过该议案。

(3)议案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同意98578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7%)、反对125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4)议案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以同意985808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29%)、反对125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3%)、弃权8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审议通过该议案。

(5)议案2.04: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以同意985552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3%)、反对1272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3%)、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审议通过该议案。

(6)议案2.05: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同意985694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5%)、反对125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弃权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审议通过该议案。

(7)议案2.06: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以同意985694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5%)、反对1257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弃权92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审议通过该议案。

(8)议案2.07: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同意985732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53%)、反对125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3%)、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审议通过该议案。

3、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议案2.0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涉及回避表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为对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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