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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

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1/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总经理审批董事会、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九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2/5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四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

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

收益管理,并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3/5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4/5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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