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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1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消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八)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3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4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宁波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5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按规定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6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7附件: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1):

自然人姓

名/法人知悉内登

知情人所在单位/职务/证件类亲属关系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登记

名称/政知情人身份证件号码知情日期幕信息记类型部门岗位型名称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时间府部门名阶段人称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公司印章:年月日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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