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1证券简称:奕瑞科技公告编号:2026-052
转债代码:118025转债简称:奕瑞转债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2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7号)同意,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奕瑞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143501.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债券的面值为
100.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期限为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43501.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
1369.65万元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131.3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39号)予以确认。
(二)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9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 1104.89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6.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362.27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74.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987.6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5年9月25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038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2022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 X线探测器关键技术研发和综合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新增前实施主体新增后实施主体
数字化 X线探测器关 实施主体:奕瑞科技、海宁瑞标检
键技术研发和综合创实施主体:奕瑞科技测技术有限公司、奕瑞影像科技
新基地建设项目(合肥)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部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海宁瑞标检测技术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
1121991728310010
限公司试验区分行奕瑞影像科技(合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187195016499
肥)有限公司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宁瑞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瑞标”)、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奕瑞影像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合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6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X线真空器件及综合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新增前实施主体新增后实施主体
X 线真空器件及综合 实施主体:奕瑞影像 实施主体:奕瑞影像科技(海宁)有限公司、
解决方案建设项目科技(海宁)有限公司奕瑞科技、上海奕瑞康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上海奕瑞康桥软件技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
1121990880710010
有限公司贸试验区分行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奕瑞康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软件”)、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宁瑞标、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
下:
甲方一: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海宁瑞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91728310010,截至2026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数字化 X线探测器关键技术研发和综合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佳、刘欢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奕瑞合肥、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奕瑞影像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7195016499,截至2026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数字化 X线探测器关键技术研发和综合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佳、刘欢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奕瑞软件、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
下:
甲方一: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奕瑞康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90880710010,截至2026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 X 线真空器件及综合解决方案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佳、刘欢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