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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药业: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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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4月1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

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5年5月9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科园南路 5 号蓉药大厦 1 栋 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YUANWEICHEN(陈元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315551股。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4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7361202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截

2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02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5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59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1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3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552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46%;反对42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1%;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951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4.4858%;反对420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484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294%。

7.《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721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7%;反对303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0%;弃权

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8.《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7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1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13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51%;反对462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53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9599%;反对4629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74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7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567%;反对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4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上述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5、6、9、10、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本所律师

5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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