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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能源: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二 O 二五年十月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的....................................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职责及组织.................................2

第一节工作对象及内容............................................3

第二节主要职责及组织............................................3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5

第一节主要方式...............................................5

第二节股东会............................................定义书签。

第三节公司网站...............................................7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7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8

第六节现场参观...............................................9

第七节电话咨询...............................................9

第八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9

第五章相关机构和个人...........................................10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10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10

第三节新闻媒体..............................................11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11

第一节基本内容..............................................11

第二节自愿性信息披露...........................................12

第七章附则.............................................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

行的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以下简称“上市后”)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1(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职责及组织

2第一节工作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主要职责及组织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

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4(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一节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新媒体平台;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路演;

(十二)座谈交流;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设置现场会议的会场。

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6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五条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

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节公司网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或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对于电子信箱或论坛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7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8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9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一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

10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基本内容

第六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

11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节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十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十一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七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12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五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六条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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