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均普
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承接了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均普智能与甬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由甬兴证券承接国泰海通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均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甬兴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1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保荐代表人喻鑫、应夏瑜
联系电话0574-87082030
三、公司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PIAAutomation Holding Corp.证券代码 688306.SH
注册资本122828.28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剑峰实际控制人王剑峰联系人柴俊
联系电话0574-8790867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均普智能原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担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6年1月8号,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聘请甬兴证券担任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保荐协议,负责公司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2承接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发行人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3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募集资金核查、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
4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十、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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