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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5

五、发行人的股东.............................................17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七、发行人的业务.............................................20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6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7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41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2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3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7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8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0

二十一、结论意见.............................................51

第三节签署页...............................................52

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53

附件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59

4-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编报规则第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指号》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审核规则》指月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指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第18号》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2025年修订)》

《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均普智能/公司/发指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人

均普有限指宁波均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均普智能前身指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指股票的行为均胜电子指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胜集团指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韦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韦伯企业韦普投资指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浚瀛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4日注浚瀛实业指

销)

博海瑞指宁波博海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鸣品鹏指宁波普鸣品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富长江指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苏江苏疌泉指

州疌泉致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均普指均普工业自动化(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均普指上海均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普软件指宁波均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均普研究院指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均普具身机器人指宁波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宁波普智指宁波普智未来机器人有限公司

PIA 加拿大 指 PlA Automation Canada Inc.PIA 美国 指 PlA Automation US inc.PIA 控股 指 PlA Automation Holding GmbH

PIA 安贝格 指 PlA Automation Amberg GmbH

4-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PIA 巴城 指 PlA Automation Bad Neustadt GmbH

PIA 奥地利 指 PlA Automation Austria GmbH

PIA 墨西哥 指 PIA MEX Automation s.de R.L.de c.v.PIA 服务中心 指 PlA Automation Service DE GmbH

PIA 克罗地亚 指 PlA Automation Croatia D.0.0.PIA 北美投资 指 PlA Automation North America inc.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中国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指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境外主体聘请的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具体包括:

1.EIFLER GRANDPIERRE WEBER PartmbB Rechtsanw?lte,一家

德国律师事务所;

2.Trummer & Thomas Rechtsanw?lte GmbH,一家奥地利律师事务

境外律师指所;

3.WeirFoulds LLP,一家加拿大律师事务所;

4.CULHANE MEADOWS PLLC,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

5.MACDONEL CUESTA LLACA & ESQUIVEL,一家墨西哥律

师事务所

德国律师 指 EIFLER GRANDPIERRE WEBER PartmbB Rechtsanw?lte

奥地利律师 指 Trummer & Thomas Rechtsanw?lte GmbH

加拿大律师 指 WeirFoulds LLP

墨西哥律师 指 MACDONEL CUESTA LLACA & ESQUIVEL

美国律师 指 CULHANE MEADOWS PLLC境外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有关境外法律事项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指

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募集说明书》指书》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欧元指欧盟之法定货币美元指美国之法定货币比索指墨西哥之法定货币

4-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均普智能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均普智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4-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管辖范围之外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就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

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对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所作的严格引述。该等文件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本所经办律师不作实质性判断。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4-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十五次会

议决议;

2.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及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九

次会议决议;

4.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及第四次会议决议;

5.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相关文件,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4-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

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发行人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发行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4-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

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36848484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

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

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4-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3393.42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62333.3655058.42

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

211435.007305.00

项目

3信息化建设项目13335.001103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30000.0030000.00

合计117103.36103393.42

募集资金到位后,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以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置换。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

4-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宜。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该项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

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完成内部批准程序,本次发行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审批文件;

4.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均普智能的前身为宁波均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0日。2019年12月,均普有限按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发行人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MA283TNK3U,注册资本为 92121.21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且不存在需要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4-1-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代码为 91330212MA283TNK3U,注册资本为 122828.28 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剑峰,经营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至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三)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

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审批文件,发行人股票于2022年3月22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均普智能”,股票代码“68830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其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并持续交易,不存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十五次会

议决议;

4.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7.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

4-1-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537号);

8.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确认或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

发行人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6-537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4-1-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

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根据《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4-1-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未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将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已承诺不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书面说明等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1228282800股;根

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

4-1-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6-537号),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日已超过十八个月,截至2025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书面说明等资料,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核查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核查文件;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

7.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

4-1-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定期报告记载,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成套装配与检测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及工业数字化智能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及工业机电等领域的全球知名制造商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结构完整,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主要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该等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未占用公司资产。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独立,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干涉的现象。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发行人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机构职能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组织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五)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运作。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任何单

4-1-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有7名。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持

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均胜集团56020.0060.8112

2韦普投资16000.0017.3684

3浚瀛实业7272.737.8947

4博海瑞3990.004.3313

5普鸣品鹏3990.004.3313

6海富长江3636.363.9474

7江苏疌泉1212.121.3158

合计92121.211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符合设立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发起时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具体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均胜集团56020000045.61

2韦普投资16000000013.03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3613786455.00

合伙)

4-1-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普鸣品鹏153836461.2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人交

5135288021.10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均胜电子97935510.80

7司文裕81122220.66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9467580.4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机器

953950550.44

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

1044890280.37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1: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持股比例为4.9971%,表格中的5%为四舍五入结果;

注2:截至2025年9月30日,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257912股,占总股本的1.00%,未在上表中列示。

均胜集团、韦普投资、均胜电子同受王剑峰控制,为一致行动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均胜集团合计持有发行人45.6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韦普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杜元春系均胜集团控股股东王剑峰的母亲、韦普投资有限合伙人为王剑峰。因此,韦普投资为均胜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5年9月30日,王剑峰持有均胜集团57.50%的股权,通过均胜集团间接控制发行人45.61%的股份表决权,通过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发行人0.80%股份表决权;韦普投资为均胜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13.03%的表决权。综上,王剑峰通过前述三家企业合计控制发行人59.44%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

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4-1-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之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前身

发行人的前身为均普有限,设立于2017年1月10日,由均胜集团和王剑峰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均胜集团出资1200万元,王剑峰出资800万元。

(二)发行人的设立

2019年9月30日,均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发起

设立均普智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92121.21万元,股本总额为92121.21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2019年12月16日,均普智能(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2019年12月24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9〕6-77号”《验资报告》,确认均普智能(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均普有限截至2019年

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92121.21万元,出资方式以均普有

限截至201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2019年12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均胜集团56020.0060.8112

2韦普投资16000.0017.3684

3浚瀛实业7272.737.8947

4博海瑞3990.004.3313

5普鸣品鹏3990.004.3313

6海富长江3636.363.9474

4-1-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江苏疌泉1212.121.3158

合计92121.21100.0000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

2021年6月16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37次审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2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2年3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2]32号),同意发行人股票于2022年3月22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均普智能”,股票代码“688306”。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228282800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

3.发行人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4.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4-1-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认证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获证单位许可或认证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发证机构号

91330212MA283T

1发行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30.9.18-

NK3U001X

2 发行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3023600Z7 2099.12.31 鄞州海关

苏州工业园

3 苏州均普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32052646AS 2099.12.31

区海关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需取得其他的业务经营资质。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在德

国、奥地利、墨西哥、克罗地亚、美国和加拿大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并主要通过该等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除 PIA 墨西哥 2025 年度的经营许可证目前正在更新办理中外,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许可,该等公司在所在国的经营均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根据墨西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PIA 墨西哥 2025 年度经营许可证相关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4-1-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连续三年主营

业务收入所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达到10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成套装配与检测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及工业数字化智能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新能源智能汽车、医疗健康、消费品及工业机电等领域的全球知名制造商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股东”之核查文件;

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3.发行人现任或报告期内曾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或

声明承诺;

4.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

5.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等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8.《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1-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

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剑峰,均胜集团、韦普投资、均胜电子同受王剑峰控制,为一致行动人,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五、发行人的股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3.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5.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

4-1-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发行人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的董事:王剑峰、杜元春、李俊彧;监事:

翁春燕、周兴宥、徐淑君;高级管理人员:朱雪松。

(2)上海友衷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均胜集团的监事翁春燕担任该公司董事。

7.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公司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宁波杰士隆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周兴宥担任该公司董事宁波天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2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健控制的企业

合伙)

8.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序号公司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何新锋关系密切的

1上海贝萨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天易财务咨询有限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健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公司控制的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发行人独立董事赵大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3

海市杨浦支公司员担任负责人的分支机构

9.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亦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其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除上述人员外,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4-1-2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公司/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宁波均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2年8月10日注销)

2宁波均顺物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2年3月8日注销)

3宁波均理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3年12月5日注销)

4宁波均信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3年12月5日注销)

5长春华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3年4月18日注销)

6九江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2年12月12日注销)

7湖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4年12月5日注销)

8重庆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4年12月26日注销)

9无锡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2025年8月25日注销)

江苏明智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

10控股股东曾经控制的公司(2023年12月退出)

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何新锋曾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11欧尔迈技术(常州)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2月)宁波胜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发行人董事潘进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

12(有限合伙)年10月9日注销)宁波胜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13发行人离任董事刘元持有该企业31.03%的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上海金涣百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4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持有该企业18%的合伙份额(有限合伙)

15上海百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担任该公司董事

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16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上海荟知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7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持有该企业29%的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18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19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20苏州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董事朱庆莲曾担任该公司董事

21宁波汇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公司

宁波汇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2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开投瀚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23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有限合伙)

24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担任该公司董事

宁波信银瀚润一号创业投资基金

25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26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27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宁波开投瀚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28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浚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29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

4-1-2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公司/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宁波浚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0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宁波浚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1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宁波浚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2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宁波甬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3发行人离任董事王强控制的企业限合伙)

34中物云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控制的公司无锡益拓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

35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控制的企业限合伙)

中物云信息科技(上海)合伙企

36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控制的企业业(有限合伙)

37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国科云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

38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公司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

39上海锦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物云数字科技(山东)有限公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兼高级

40

司管理人员

中物云信息科技(嘉兴)有限公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兼高级

41

司管理人员

中物云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

42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中物云智大数据科技(上海)有

43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限公司

中物云(南通)健康产业科技有

44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限公司浙江中科天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

45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46嘉兴科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离任财务负责人姜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二)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的内容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2022年、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1-9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购买

商品与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2025年1-9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号月

Joyson Safety

1 Systems 采购商品 - - 418.35 -

Acquisition LLC

4-1-2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宁波均胜汽车

2安全系统有限采购商品92.32119.1695.3686.96

公司宁波均胜科技采购商品和

311.0031.4846.30-

有限公司接受劳务

房租、采购

4均胜电子29.4043.8439.9363.84

商品采购商品和

5 Preh GmbH 5.30 8.88 4.07 4.93

接受劳务上海均胜百瑞

6自动驾驶研发采购商品-2.29--

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

7区均胜物业管接受劳务-569.21444.72-

理有限公司宁波均胜房地

8产开发有限公接受劳务--377.36-

Joyson Europe

9接受劳务55.13---

GmbH广州均赢投资

10接受劳务50.90---

有限公司宁波均雅酒店

11接受劳务1.36---

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

12区均胜物业管接受劳务524.35---

理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

13汽车系统股份接受劳务--3.76-

有限公司

合计769.76774.861429.85155.73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2022年、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1-9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销售

商品与提供劳务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2025年1-9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号月

1 Preh GmbH 销售商品 7995.91 31378.76 15627.30 12481.80

Joyson Auto

2 Safety 销售商品 864.90 4364.30 3222.57 11468.61

Holdings S.A.宁波均胜科技

3销售商品921.57802.89687.551402.09

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

4汽车系统股份销售商品-1065.14-16.60

有限公司

4-1-2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宁波均胜新能

5源研究院有限销售商品---504.75

公司

6均胜集团销售商品6.70---

合计9789.0837611.0919537.4225873.85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租赁费租赁资产

出租方承租方2025年1-种类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9月

房屋建筑

均胜电子均普智能711.86953.79908.99698.83物和其他上海均胜百瑞自动驾驶房屋建筑

均普智能-22.296.86-研发有限公物和其他司房屋建筑

均胜电子均普研究院21.82---物和其他上海均胜普房屋建筑

联智能科技上海均普4.62---物和其他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房屋建筑

均普智能931.68---股份有限公物和其他司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被担保担保金是否履担保方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方额行完毕

均胜集团发行人200002022.1.52025.1.5是均胜集团宁波东钱湖旅

游度假区韩岭发行人300002022.1.272025.1.26是古村开发有限公司

均胜集团发行人60002025.5.122026.5.11否

均胜集团发行人50002025.6.272026.6.26否

注:上述担保起始日及担保到期日指相关担保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担保期间为各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1-2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414.271768.331282.381304.63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款项

单位:万元科目

关联方名称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名称

Preh GmbH 148.70 3304.82 2263.76 1940.54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

561.161101.982149.154062.80

州)有限公司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

1953.484203.021373.891979.14

有限公司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

2087.971685.821020.6114.51

有限公司

Preh Romania S.R.L. 135.84 2095.56 1000.59 21.40

PrehInc. 212.60 105.01 730.08 8.61均胜均安汽车电子(上

851.37806.17679.34257.03

海)有限公司

Joyson Safety Systems

17.614.24640.161515.92

Sachsen GmbH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

80.0080.00530.00530.00

有限公司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

47.44270.78484.55306.96

有限公司应收

Key Safety Restraint

账款15.52-321.95337.01

Systems Inc.Joyson Safety Systems

--102.99-

Aschaffenburg GmbH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

260.34164.2968.4623.73

海)有限公司

Preh de Mexico S.A.de

0.322.8334.9725.00

C.V.Preh Portugal Lda - 102.45 0.90 -

JOYNEXT Sp.z.o.o 278.22 178.88 - 15.59

Equipo Automotriz

80.53108.25--

Americana S.A.deC.V.Joysonquin Automotive

117.71117.71117.71117.71

Systems Romania S.R.L.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

2158.831143.30-18.23

股份有限公司

Preh Thüringen GmbH - - - 45.45

Joyson Safety Systems

---5.25

Acquisition LLC

4-1-2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科目

关联方名称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名称宁波均胜新能源汽车技

5.19---

术有限公司

合计9012.8315475.1011519.1111224.88

2)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付款

单位:万元科目名

关联方名称2025.9.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称

Preh GmbH 1.25 - 0.40 -

Joyson Safety Systems

421.34429.93422.13-

Acquisition LLC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

-1.45--应付账公司款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

0.51---

理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

--3.99-有限公司

合计423.10431.38426.52-

Preh GmbH 644.11 155.22 2981.68 678.75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

3452.82966.301160.341135.98

公司

PrehInc. 410.90 629.94 1078.04 742.84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

--562.80-有限公司

Preh Romania S.R.L. 227.44 202.42 397.14 2227.43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

-346.8038.25-公司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

--25.85-公司

合同负 Preh PortugalLda 6417.71 1445.01 21.22 -债

JOYNEXT Sp.z.o.o 777.26 1007.43 - -

Joyson Safety Systems

486.34192.56--

Hungary Kft.Joyson Safety Systems

-12.51--

Sachsen GmbH

Preh Thüringen GmbH - - - 0.17

Equipo Automotriz Americana

849.09---

S.A. de C.V

Joyson Safety Systems Ignition

990.10---

GmbH.Joyson Safety Systems

277.93---

Acquisition LLC

合计14533.704958.206265.324785.18

4-1-3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宁波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64---其他应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

115.92---

收款有限公司

合计129.56---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

其他应-13.4713.078.61公司付款

合计-13.4713.078.61

租赁负均胜电子603.83897.44730.72986.28

债合计603.83897.44730.72986.28

(7)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重大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1)商誉减值补偿款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2025年1-9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其他流动资产-商誉

--745.78-减值补偿款

2)关联方转付款

*均普智能于2022年3月收到均胜集团支付的财政奖励款1500万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关于对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政奖励(补贴)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款项系对发行人的扶持制造业赋智赋能重点服务提供商项目的补贴,用于支持发行人从海外引进先进技术所产生的费用。

*均普智能于2023年6月收到均胜集团支付的财政奖励款1100万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项资金奖励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款项系对发行人的专项奖励。

*均普智能于2024年6月收到均胜集团支付的财政奖励款2000万元,根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项资金奖励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款项系对发行人的专项奖励。

*均普智能于2025年9月收到均胜集团支付的专项资金2000万元,根据

4-1-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均普智能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发与产业化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款项系对本公司的专项资金支持。

3)参与战略配售

均胜电子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发行人首发上市战略配售,出资

49999995.28元认购公司股票9793551股。

2.关联交易所履行的程序和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且相关事项由独立董事按照适时的法律、法规发表了独立意见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采购及销售价格系根据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为发行人的受益性事项,关联方未要求发行人提供反担保,该等关联担保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或履行了审议程序,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其中,包括了关联股东及有利害关系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四)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特别职权,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行为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在 IPO 时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在积极履行其作出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各项承诺。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占用发行人资金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占用发行人资金。

4-1-3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是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延伸和补充,不存在新增业务范围的情形。其中,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立足发行人“本体+产线+定制化零部件”的业务定位,与上述的关联方均胜电子专注于上游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方案供给在业务定位、产品功

能存在显著区分,无实质性业务重叠。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IPO 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仍继续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上述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不动产、商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合同;

2.境内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信息的检索;

3.境内子公司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查询证明等文件;

4-1-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不动产权12处,境外不动产权5处。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以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共计17处,其中境内租赁6处,境外租赁11处。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已依法取得租赁房产的使用权。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6个注册商标,其中境内注册商标4个,境外注册商标12个。

2.专利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53项专利,均为境内专利。

3.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71项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备案的域名共3个。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

4-1-3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共有16家子公司,无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子公司系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发行人所持上述子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受限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核查,除了 PIA 奥地利及 PIA 安贝格的股权为境外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质押,及 PIA 巴城及 PIA 安贝格的不动产、动产为境外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经营相关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2.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重大业务合同

(1)重大采购框架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合同共2份。

(2)重大销售合同

4-1-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2025年9月

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下的订单)共计10份。

2.重大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为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共5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目前亦未产生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4077.38万元,扣除坏账计提后为3889.27万元,其他应付款为3729.97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3.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

4.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动

4-1-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本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本变动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进行重

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计划,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相关《公司章程》;

2.发行人最近三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9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经核查,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制定和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最近三年修改情况1.2022年5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2.2023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4-1-3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3.2024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4.2025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并废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要

求载明的全部事项,并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已被废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其他规章制度;

4.发行人最近三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2025年9月8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4-1-3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经营层下设财务报告部、财务控制与资金部、法务部、卓越运营部、战略与业务发展部、人力资源部、IT 部、供应链管理部、销售与

客户服务部等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程序合法,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9月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会17次,董事会46次、监事会31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4-1-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5.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文件;

6.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决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本届任期

1王剑峰董事长2025年11月10日-2026年4月9日

2周兴宥董事2023年4月10日-2026年4月9日

3 Shilai Xie 董事 2023 年 4 月 10 日-2026 年 4 月 9 日

4潘进董事2024年12月16日-2026年4月9日

5朱雪松董事2025年12月3日-2026年4月9日

6何新锋职工代表董事2025年9月8日-2026年4月9日

7孙健独立董事2023年4月10日-2026年4月9日

8赵大东独立董事2025年12月3日-2026年4月9日

9郭志明独立董事2023年4月10日-2026年4月9日

2.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名,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经理助理2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本届任期

1 Shilai Xie 总经理 2023 年 5 月 5 日-2026 年 4 月 9 日

2何新锋副总经理2023年5月5日-2026年4月9日

3 Thomas Ernst 副总经理 2023 年 5 月 5 日-2026 年 4 月 9 日

4陶然财务负责人2023年5月5日-2026年4月9日

5柴俊董事会秘书2025年2月13日-2026年4月9日

4-1-4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黄浩勇总经理助理2023年5月5日-2026年4月9日

7陆建总经理助理2023年5月5日-2026年4月9日

发行人上述9名董事,经发行人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因《公司法》修订、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工作调整及个人原因;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变动均已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因《公司法》修订、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工作调整及个人原因。上述变动均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税收优惠批文;

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政补贴文件;

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4-1-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确认、相关审计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

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政府补助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提供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取得的单项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该等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按时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确认、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重要境外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2.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3.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等样本;

4.发行人的确认函;

5.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1-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社会保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最近三年境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最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外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及劳动社保等标准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

2.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相关文件;

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4-1-4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4.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5〕6-537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土地的文件;

7.项目有关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备案等审批文件;

8.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发行人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707.07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8元,共计募集资金155991.9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1896.62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

6-537号)以及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和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募集前承诺投资募集后承诺投资实际投资金序号投资项目金额(万元)金额(万元)额(万元)均普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

127000.0027000.0026989.47

(一期)

2偿还银行贷款23000.0023000.0023000.00

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

315000.0015000.006706.82

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10000.00

5超募归还银行贷款-20000.0020000.00

4-1-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39931.59

7回购股票-500.00500.00

8尚未确定投向-6396.62-

合计75000.00141896.62127127.88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

(1)2023年12月,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2023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均普研究院作为募投项目“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设均普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为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对发行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2)2025年4月,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2025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3)2025年8月,增加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5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均普具身机器人作为募投项目“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截至2025年9月30日,具身智能机器人尚未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对发行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4-1-4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制度。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3393.42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号(万元)(万元)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

1发行人宁波62333.3655058.42

业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

2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发行人宁波11435.007305.00

升项目

3信息化建设项目发行人宁波13335.0011030.0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发行人宁波30000.0030000.00

合计——117103.36103393.42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境内项目备案和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中国境内项目获得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备案

2511-330254-04-02-

1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不涉及

341092

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2512-330254-04-02-

2不涉及

提升项目441902

2512-330254-04-01-

3信息化建设项目不涉及

868662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不涉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已办理

完毕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4-1-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需要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

(1)“智能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实施地点为宁

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8号、剑兰路928号。发行人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医疗健康智能设备应用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实施地点为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8号、剑兰路928号。发行人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建设,不涉及用地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人整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发行人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发行人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产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4-1-4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书面确认;

2.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调查表;

3.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

4.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5.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文件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1月1日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受罚处罚时间处罚机关处罚案号案由整改情况主体金额未按照规定已缴纳罚款并

苏州工业(苏苏园)应急

苏州2022.11.配备专职安按要求配备专

园区应急罚〔2022〕3474万元均普29全生产管理职安全生产管管理局号人员理人员

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1-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情况如下:

1、2024年2月,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

2、2024年7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及2024年8月收到上交所口头警示

3、2024年8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

4、2025年2月,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工作函

5、2024年6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剑峰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

行政监管措施和上交所的纪律处分

发行人对以上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并回复,及时组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发行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相关人员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严重损害均普智能利益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均普智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境外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序起诉方被诉方案由涉诉金额进展号

4-1-4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000欧元(约进行

1 某员工 PIA 巴城 劳动争议

164407元)中50000欧元(约进行

2 某员工 PIA 巴城 劳动争议

411017元)中

Steinert und Tr?s

ch GmbH & Co.关于起重机与4号300000–350000欧元

KG、Mr. Bernd 进行3 PIA 巴城 大厅屋顶梁碰撞的 (约 2466104 元-Rall、Alfred Ar 中纠纷2877121元)

bogast GmbH &

Co. KG.关于考勤系统劳资联合

4 PIA 安贝格 Cronet 软件共同决 — 中止

委员会策权的纠纷

300000-1000000墨

进行7 某员工 PIA 墨西哥 解雇纠纷 西哥比索(116399中元-387998元)

60000-150000墨西

进行8 某员工 PIA 墨西哥 解雇纠纷 哥比索(约 23280 元中-58200元)

Felipa 800000-900000 墨西

商业纠纷,要求支进行9 Rosales PIA 墨西哥 哥比索(约 310399á 付债务本金及利息 中 Rold n 元-349198 元)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构成重大诉讼。

(四)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截

至2025年9月30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和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截

至2025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六)根据董事长王剑峰、总经理 Shilai Xie 的调查表、境外律师出具的境

外法律意见书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的检索,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董事长王剑峰、总经理 Shilai Xie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部分内容的讨论,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4-1-5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已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除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4-1-5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

——————————孙立律师

——————————李彦玢律师

4-1-5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1均胜电子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宁波均胜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宁波均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上海均胜普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大连均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宁波均联智及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广州均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上海均胜百瑞自动驾驶研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宁波普瑞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天津百利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均胜均安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宁波均胜汽车智能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均胜汽车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9均胜汽车安全系统研发(上海)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0均胜均安汽车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1均胜汽车安全系统(长兴)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2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3均胜汽车安全系统(荆州)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4宁波均胜百利得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5上海临港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6宁波均安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7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8安徽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29上海均联智及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0宁波均宸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1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2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3成都均胜汽车电子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4武汉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35上海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6长春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7辽源均胜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8均胜群英(天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39宁波均胜群英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0宁波均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辽源均胜群英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2宁波均胜群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3宁波数创群英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4宁波均悦数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5宁波东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6宁波均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7宁波东元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8宁波均胜饰件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9均胜群英(南京)新能源汽车系统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0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1杭州均悦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2上海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3苏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4南京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5温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6嘉兴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7广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8深圳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59宁波群英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0郑州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1武汉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2天津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3石家庄均悦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4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5中山艾菲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6中山佳维电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7中山市佳维商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8佳美测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69宁波均胜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0百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1宁波均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72宁波知恒传感器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3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4宁波高新区创融胜商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5宁波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6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韩岭古村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7宁波均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8宁波均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79宁波韩岭古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0宁波韩岭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1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2宁波高胜创新电气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3宁波均万创新电气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4广州均赢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5宁波甬江滨岸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6宁波美叙滨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7宁波均胜具身智能机器人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8辽源市涤纶制品厂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89宁波均胜奔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0宁波市聚丰镀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1 Joycharge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2 JOYNEXT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3 JOYNEXT Sp.z.o.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4 JOYNEXT K.K.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5 Joynext Technology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6 Joyson Electronic USA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7 Joyson Europe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8 BP Center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99 Preh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0 Preh Beteiligungs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1 Preh Portugal Ld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2 Preh Romani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3 Preh de Mexico S.A.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4 Preh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5 Preh Sweden AB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6 Preh Thüringen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7 Joyson Auto Safety Holdings S.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08 Joyson Auto Safety S.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109 Joyson Safety Systems Holdings No.3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0 Joyson Safety Systems Hungary Kft.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1 Joyson Safety Systems Sibiu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2 Joyson Safety Systems Czech s.r.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3 Joyson Safety Systems Poland sp. z o.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4 Takata South Africa (Pty.) Lt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5 Joyson Safety Systems Arad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6 Joyson Safety Systems Sachsen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7 Recall Services Europe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8 Joyson Safety Systems Ignition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19 JOYSON ITALI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0 Joyson PlasTec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1 Joyson Safety Systems Holdings No. 1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2 Joyson Safety Systems Holdings No. 2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3 Joyson Safety Systems Japan G.K.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4 Joyson Safety Systems International Finance B.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5 Joyson Safety Systems Orsov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6 Joyson Safety Systems Services Romani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7 Joyson Safety Systems Jibou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8 Joyson Safety Systems Maroc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29 RTA Holding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0 RTA Propertie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1 PT. Joyson Safety Systems Indonesi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2 Joyson-TOA Safety Systems Co. Lt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3 Joyson Safety Systems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4 Joyson Safety Systems Korea Co. Lt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5 KSS Holding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6 KSS Acquisition Company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7 Key Safety System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8 Joyson Safety Systems Acquisition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39 Joyson Safety Systems France Sa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0 Aviation Occupant Safety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1 Breed Automotive Technology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2 Key Automotive Accessorie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3 KEY SAFETY SYSTEMS FOREIGN HOLDCO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4 Key Safety Restraint System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5 Key Automotive of Florida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146 Joyson Safety Systems Uruguay S.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7 Joyson Safety Systems Brasil Ltda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8 Key Asian Holdings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49 Key Cayman GP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0 Joyson Safety Systems India Private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1 Joyson Safety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2 Key Cayman L.P.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3 Joyson Safety Systems Luxembourg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4 Ningbo Joyson Safety Systems Mexico S.de R.L.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5 Equipo Automotoriz Americana S.A.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6 Falcomex S.A.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7 Safety Autoparts Mexico S. de R.L.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8 Joyson Safety Systems Torino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59 Joyson Safety Systems Ribit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0 Joyson Safety Systems UK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1 Joyson Safety Systems Macedonia Dooe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2 Key Safety Systems Deutschland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3 Key Automotive Accessories De Mexic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4 Key Automotive Direct de Mexico S. de R.L.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5 Joyson Safety Systems de Mexico S. de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6 Joyson Safety Systems Holdings No.4 S.à 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7 Joyson Safety Systems Germany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8 Joyson Safety Systems Aschaffenburg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69 Joyson Safety Systems Global Services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0 JSS Cheraw In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1 Joyson Anand Abhishek Safety Systems Pvt.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2 Joyson Safety Systems Receivable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3 JSS Holding Hong Kong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4 NESINEXT Technology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5 NESINEXT Technology SP.Z.O.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6 Joynext LLC U.S.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7 JOYNEXT MEXICO S. de R.L. de C.V.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8 Preh Romania Automotive Technologies S.R.L. R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79 Joyson Electronics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0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1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Polska Sp. z o.o.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2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Romania S.R.L.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号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México.S.A. de

183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C.V.

184 South Africa Joyson QUIN Automotive PTY Ltd.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JOYSONQUIN Automotive Systems North America

185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LLC.

186 Joyson (U.S.A) LLC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7 Joyson Europe Holding GmbH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188 Preh Japan GK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4-1-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1.境内子公司

序号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自营和代

1苏州均普5000.00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100%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

2上海均普2000.00100%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

3均普软件20000.00100%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4-1-5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均普研究

45000.00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100%

院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均普具身

55000.00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100%

机器人

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

6宁波普智500.00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85%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

4-1-6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境外子公司

序号名称注册资本/股数注册号持股比例

1 PIA 加拿大 4 万股 1512039 100%

2 PIA 美国 6 万股 800480632 100%

3 PIA 控股 7100 万欧元 HRB 7605 100%

4 PIA 安贝格 5 万欧元 HRB 4288 100%

5 PIA 巴城 50 万欧元 HRB 6861 100%

6 PIA 奥地利 7.5 万欧元 FN 426462 a 100%

7 PIA 墨西哥 100.3 万墨西哥比索 N-2021055309 100%

8 PIA 服务中心 2.5 万欧元 HRB 514248 100%

9 PIA 克罗地亚 2650 欧元 MBS 080691472 100%

10 PIA 北美投资 0.5 万股 5085375 100%

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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