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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439号二零二五年八月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中润光学/公司指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指中润光学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中国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439号
致: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管理办法》等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润光学的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
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2法律意见书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行为均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行为均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按照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要求,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意见书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
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4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4年8月10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4年8月10日,公司公告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4.2024年8月10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朱朝晖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授予相关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4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6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与结果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10.36元/股-0.45元/股=9.91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授予日为2024年8月26日,因此,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
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司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7法律意见书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计划授予的99名激励对象中,4人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之日起离职,其余仍在职的95名激励对象符合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归属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告:剔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
5000万元成本的影响后,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上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2.98万元,股东净利润,并剔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公司业绩符合归属条件。
本的影响。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计划授予的99名激励对象中,4人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个人绩效考核离职,其余仍在职的95名激励对象其个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人 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和 B,个“A、B、C、D”四个等级,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归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属前一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
8法律意见书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
A B C D效考核结果个人层面归
100%100%80%0%
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4年8月26日;
2、归属数量(调整后):77.40万股;
3、归属人数(调整后):95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9.9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本次获授的限本次可归属本次可归属数量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占获授限制性股(万股)数量(万股)票数量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53.550021.420040%
二、核心员工(共计84人)139.950055.980040%
合计193.500077.40004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9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5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王静魏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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