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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光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包括: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公司经营目标为导向,以提升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为目标,以绩效评估为手段,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罚、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的内容包括薪酬确定依据和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为进一步明确本制度各项要求及规范实施,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年度薪酬绩效目标等作出决定,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实现情况作出考核。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津贴标准领取津贴;除此之外不在

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外部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任职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劳动合同》及其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任职岗位的具体工作职

责和内容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公司发展策略,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董事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计划为基础,制定公司年度绩效目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进行考核。

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

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劳动合同》及其担任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并结合行业

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公司发展策略,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计划为基础,制定公司年度绩效目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进行考核。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中长期激励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

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外部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津贴标准领取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总额按月平均发放。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及绩效考核结果,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考核后支付,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止付追索与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并随宏观经济环境、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

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针对临时性的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三)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四)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五)通胀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可根据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等因素,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调整建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报董事会审核;其中,董事的薪酬调整方案在董事会审核同意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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