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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工作。
第二章组成人员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部门提交的相关投资资料,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并在此
基础上形成统一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也可自行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2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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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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