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见证(本所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2.2026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6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确认及承诺,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和材料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8日)与会议召开日期(2026年5月7日)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5:00召开,召开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层,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牛斌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含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及/或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51,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444%。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73,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97%。
现场及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124,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41%。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参会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参会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公布了现场参会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参会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弃权票的表决比例系100%减去同意票及反对票的表决比例得出,下同。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9%。
5.《关于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6.《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7.《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1,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9%。
8.《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9,124,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
经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 (章)
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
赵梦晗
经办律师 (签字)
郭秀娟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1812796)
井昊阳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2210430029)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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