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六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
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相关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担任相应职位、履行相应职责等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四)以上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予以实报实销。(六)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七)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