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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得医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第七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到任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2-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3-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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