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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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林纪波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林纪波先生增持迈得医疗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林纪波先生增持迈得医疗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林纪波先生,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林纪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2627197510******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ps://www.b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林纪波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的一致行动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军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1.48%。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林纪波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于2026年5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累计增持金额175,295.62元(不含交易费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林纪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林纪波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根据相关说明,公司将连同本法律意见书同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披露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股份情况等事项。
四、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增持人林纪波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93,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8%,持有公司的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后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84,603,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49%,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的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事项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马茜芝
金伟影
2026年5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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