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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3、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3年11月7日,公司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年11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4年8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

2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人员中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5人,作废11.5万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公司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万股,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人。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3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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