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证券简称:燕麦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2023年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3、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3年11月7日,公司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5、2023年11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4年8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
2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6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2年、2023年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6人,作废1万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2023年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公司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1万股。
3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万股,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合计26人。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相关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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