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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1 查看全文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

第五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报送交易商协会的定期报告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在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同时在交易商协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权、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者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当期损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变更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用途时,应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在交易商协会认定的网站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若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同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内部报刊及草拟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商协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以及交易商协会咨询。

第四十四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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