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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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14:00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201号如期召开。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6722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67%(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2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4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407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0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3348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62%;反对4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4%;弃权310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27254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3548%;反对43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371%;弃权31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08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3308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60%;反对43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6%;弃权310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5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3405%;反对43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514%;弃权31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08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307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46%;反对4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4%;弃权33787股,占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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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2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2559%;反对43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371%;弃权33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07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235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04%;反对434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6%;弃权40587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5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9987%;反对43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514%;弃权40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449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239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06%;反对452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66%;弃权38387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5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0130%;反对45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6157%;弃权383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371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2839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270%;反对5579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9%;弃权678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5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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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5.5842%;反对55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9932%;弃权678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422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39407475股,同意13933055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448%;反对452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24%;弃权31687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2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2523%;反对452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6157%;弃权31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32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鹤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2889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299%;反对4939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91%;弃权69195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80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5.7636%;反对49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7645%;弃权69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2.4719%。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2997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42%;反对4353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7%;弃权340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18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2295%;反对43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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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552%;弃权340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153%。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27782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234%;反对885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522%;弃权41195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69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5.3666%;反对88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3.1617%;弃权41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47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相应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33128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549%;反对4303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54%;弃权332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232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2762%;反对430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5371%;弃权332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8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配套修订公司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
12.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10760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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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29%;反对2690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587%;弃权309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9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2861%;反对269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093%;弃权30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046%。
12.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10540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216%;反对2712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600%;弃权3091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7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2076%;反对271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879%;弃权309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1045%。
12.3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1017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95%;反对2690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587%;弃权367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3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0775%;反对269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093%;弃权367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3132%。
12.4审议通过《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0996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82%;反对2716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603%;弃权362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15%。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1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0025%;反对2716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022%;弃权362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953%。
12.5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0995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82%;反对2716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603%;弃权363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1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8.9989%;反对2716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7022%;弃权363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989%。
12.6审议通过《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1017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95%;反对2694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590%;弃权363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3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0775%;反对269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236%;弃权363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2989%。
12.7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0989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78%;反对2695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590%;弃权390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0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8.9775%;反对269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6271%;弃权390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股份的1.3954%。
12.8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69407535股,同意16910136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192%;反对26720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1577%;弃权38959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3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89.0632%;反对267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9.5450%;弃权389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1.3918%。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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