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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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员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九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离职
后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