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
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西安市雁塔区绿地中心 B座 46层 邮编:710065
The 46th Floor Block B Xi'an Greenland Center Yanta District Xi'an,710065China电话/Tel: +86 29 8819 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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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调整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7
三、结论意见................................................8
第三节签署页................................................9
1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康拓医指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疗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本激励计划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限制性股票指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激励对象指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
心业务人员、管理骨干及核心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授予日指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授予价格指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有效期指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归属指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归属条件指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归属日指
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监管指南》指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披露指南》指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所指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康拓医本法律意见书指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四)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康拓医疗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业
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5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了《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2025年5月2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5月
6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6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4.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7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发布《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0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激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4.50元/股调整
为14.30元/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西安)平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千关千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千郊年/0月yl 日出具,正本一飞份,无副本。
国
负经办律师:
奴义张文彬生叩梁德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