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邵俊斌、倪卫琴、麻静明个人履
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一致同意提名邵俊斌、倪卫琴、麻静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