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5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司”)于 2026年 7月2日在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07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71641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2.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5999970.7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23317.3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76653.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政旦志远验字第 26000003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2026 年 7月 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投项目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9750101040034660 工业智能化核
有限公司 司龙游县支行心零部件的产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
2 570900213710018 能升级项目
有限公司 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
3 8110801012403557482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甲方)、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裕俊、羊晟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者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国泰海通、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1月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