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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20 查看全文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避免持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

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持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持

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持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1(一)为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2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持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避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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