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具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指分支机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负责人;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1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担保等);
5.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9.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0.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1.债权、债务重组;
12.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2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本制度所指的市值是
指公司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滚动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开发事项
指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拥有部分或全
部权益的,处于申请临床试验及以后阶段或已商业化的项目。
1.临床试验申请方案获得监管机构反馈,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补充前
期实验室或人体数据、调整盲法设计、扩充地区或人种多样性、
修改统计假设、扩大样本量、调整纳入或排除标准、更改临床终
点及测量方法、调整随访周期或长度、调整或增加干预组及对照
组、修改用药方案、修改分析方法或观察节点;
32.出现或预计出现开发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首例入组、主动或
被动暂停入组(滚动3个月内实际或预计无入组)、恢复入组、
主动或被动终止入组(滚动3个月内实际或预计终止入组)、超
原计划样本量10%以上入组、收到可能改变临床计划的通知;
3.药物注册时或上市后获得监管机构反馈,包括但不限于批准、否
决、要求补充前期实验室或人体数据、增加额外上市后随访条件、
要求生产整改、修改说明书;
4.其他因监管环境、临床实践或商业因素等变化导致的项目调整。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大债权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有权机关
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10.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1.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2.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3.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4.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416.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7.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8.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19.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20.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1.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2.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3.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事项中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所需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证券事务部工作,公司证券
5事务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得通过任何口头、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对外披露、宣传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二章
规定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研发数据、经营策略、研发
策略、经营预计、研发预计等内幕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及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6(三)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六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7(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涉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事务部。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
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面谈、电话、企业微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事务部。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发送
至证券事务部邮箱,必要时应将原件直接递交或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其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8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面谈、电话、传真、邮件或企业微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
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9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流程图
出现内部报告事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联络人本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收集、整理、准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拟报告资料本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当天审阅签字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联络人
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至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并判断是否启动对外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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