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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郭瑜律师、茹秋乐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以下简称“预留授予”,与首次授予合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微芯生物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公司于 2026 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XlANPINGLU、黎建勋、海鸥、何杰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披露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公示期满,除1名拟激励对象在公示期间提出离职申请并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未接到针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披露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四)2026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8月4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15.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846,000股限制性股票;以2026年8月4日作为预留部分授予日(第一批次),以15.5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 名激励对象授予75,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关联董事XIANPINGLU、黎建勋、海鸥、何杰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自愿放弃个人全部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6,846,00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 年3月30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605779号《审计报告》、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60681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微芯生物的确认,微芯生物不存在上述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微芯生物的确认,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宣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8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4日。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4日。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的交易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8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5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846,000股限制性股票;以15.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75,000股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 年8月4 日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5.54元/股,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846,000 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75,000股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微芯生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微芯生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臻 律师
经办律师
郭 律师
茹秋乐 律师
二c二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