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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3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4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5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

6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7(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

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8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适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9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0(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11(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前述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研发、生产、营销事业部等系统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根据定期报告相关格式要求提供草案中

涉及本系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具体进展、重大经营计划变更

等)的部分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12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

总经理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判断该事宜涉及信息披露后领导证券事务部负责

草拟临时公告文稿研发、生产、营销事业部等系统负责人及其他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提供公告文稿中涉及本系统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具体进展、重大经营计划变更等)的部分;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

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其中具体业务部分内容由相应的公司其他部门或主体提供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四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

13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

项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

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

证券事务部;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

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

14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

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二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证券

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

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自觉履行本人信息披露职责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6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事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17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二条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

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18第七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19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章处罚

第八十六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批评、警告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

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20附:信息披露操作流程图

(1)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21(2)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和披露程序

发生重大信息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判断事宜涉及信息披露证券事务部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提供涉及本系统业务的部分董事会秘书

审核公告并组织信息披露、通报工作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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