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奥比中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奥比中光全资子公司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里奥”)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蚂里奥在该行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5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本次担保前,公司为蚂里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蚂里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500万元,剩余可用
担保额度为255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被担保人名称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情况□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黄源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309T0C成立时间2018年4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注册地
6A1-1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立体照相机及多项光学测量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无线通信终端的研发和销售;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整机的研发和销售;3D 摄像头、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2024年12月31日/2024
项目月(未经审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27442.9029809.2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1525.6515436.59
资产净额15917.2514372.62
营业收入25728.9621242.24
净利润1358.251572.99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被担保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2、债务人: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3、保证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500万元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基于此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蚂里奥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情况良好;同时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管控,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总体可控,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5亿元,均为公司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500万元(含本次担保),担
保合同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57%。
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杨赫彭昭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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