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证券简称:奥比中光公告编号:2026-05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号),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1010309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7.00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5266880.6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4733043.36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4999599.64元(含增值税)后,剩余募集资金975000324.36元已于2026年6月8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29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奥诚”)作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机器人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对应新增上海市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手续、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奥诚募集资金专户以实施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上海奥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6年8月3日同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7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机器人
奥诚信息科 AI 视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技(上海)7559612730100000.00空间感知司深圳高新园科创支行有限公司技术研发平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61273010000,截至2026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机器人 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科创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上海奥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思翀、彭昭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上述监管账户可开通银企直联功能,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支取现金,不
允许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对外签署代扣代缴等协议,不允许办理代发业务,不允许开通多级现金池功能,乙方可根据甲方2的书面申请,为甲方2开通监管账户的网上企业银行查询、银企对账等功能。如果支付业务通过乙方管控的企业银行支付功能办理。
网银支付管控规则为:单笔支付需逐笔经乙方审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需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
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