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26年7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7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7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2026年7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7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8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年7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7日上午11: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
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8月7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386192股(其中,A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467848股,B 类普通股 91918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604%。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95460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42295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30213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6530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0%。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681652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467848 股,B 类普通股134213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58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比例比例
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39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4075027 99.8966 112117 0.0835 26660 0.0199
其中:中
639143697.87481121171.7168266600.4084
小投资者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有子议案股票类型得票数效表决权的比是否当选例(%)
A 类 412339240 75.44352.01《选举黄源浩先B 类 133440220 24.4149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是
合计54577946099.8584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75662988.1537
A 类 412339240 75.44352.02《选举肖振中先B 类 133441244 24.4151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是
合计54578048499.8586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75765388.1694
A 类 412339240 75.44352.03《选举陈彬先生B 类 133800994 24.4809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
合计54614023499.9244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611740393.6784
A 类 412339240 75.44352.04《选举纪纲先生B 类 133439352 24.4147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
合计54577859299.8583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75576188.1404
A 类 412339240 75.44352.05《选举周广大先B 类 133597570 24.4437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是
合计54593681099.8872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91397990.5633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5占出席会议有
子议案股票类型得票数效表决权的比是否当选例(%)
A 类 82467848 38.05943.01《选举陈淡敏女B 类 133674485 61.6916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是
合计21614233399.7511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99089491.7411
A 类 82467848 38.05943.02《选举曲建先生B 类 133524272 61.6223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
合计21599212099.6817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84068189.4408
A 类 82467848 38.05943.03《选举何浩培先B 类 133453195 61.5895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是
合计21592104399.6489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576960488.3524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467848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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