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10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5.公司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7.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8.公司2025年5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9.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公司提供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与现
场投票合计的统计结果;
12.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3.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0点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
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928769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476281 股,B 类普通股98452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96%。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会网络与现场
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86790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3928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5919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0 股,B 类普通股 388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215559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476281 股,B 类普通股13773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69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78860 99.9561 16684 0.0121 43734 0.0318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78860 99.9561 16684 0.0121 43734 0.0318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78860 99.9561 16684 0.0121 43734 0.0318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情况如下;同意反对弃权
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78860 99.9561 16684 0.0121 43734 0.0318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60892 99.9430 34652 0.0251 43734 0.0319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8247628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61666 99.9436 34478 0.0250 43134 0.0314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情
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63566 99.9450 29778 0.0216 45934 0.0334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B 类 137657862 99.9408 34752 0.0252 46664 0.0340
9.《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8247628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62966 99.9445 29778 0.0216 46534 0.0339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321805 99.6969 371539 0.2697 45934 0.0334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321805 99.6969 371539 0.2697 45934 0.0334
12.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51862 99.9365 76537 0.0555 10879 0.0080
13.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之表
决情况如下;
13.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反对弃权
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2137 0.0596 12877 0.0094
13.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1537 0.0591 13477 0.0099
13.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2137 0.0596 12877 0.0094
13.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2137 0.0596 12877 0.0094
13.05发行数量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2137 0.0596 12877 0.0094
13.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同意反对弃权
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4264 99.9310 82137 0.0596 12877 0.0094
13.07限售期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5064 99.9315 80737 0.0586 13477 0.0099
13.08股票上市地点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5732 99.9320 80069 0.0581 13477 0.0099
13.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9064 99.9345 76737 0.0557 13477 0.0098
13.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5732 99.9320 80069 0.0581 13477 0.0099
14.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之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7062 99.9330 81337 0.0590 10879 0.008015.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7062 99.9330 81337 0.0590 10879 0.008016.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7062 99.9330 81337 0.0590 10879 0.0080
1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76592 99.9544 49607 0.0360 13079 0.009618.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7062 99.9330 81337 0.0590 10879 0.00801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81160 99.9578 47239 0.0342 10879 0.008020.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55462 99.9391 72937 0.0529 10879 0.00802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53662 99.9378 74737 0.0542 10879 0.008022.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之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票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
A 类 41238140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B 类 137648881 99.9343 76737 0.0557 13660 0.0100
B.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6《关于380830798.0027344780.8872431341.1101
2024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7《关于381020798.0516297780.7663459341.1821
2025年度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2《关于公379850397.7504765371.9695108790.2801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3.01发行股票379090597.5549821372.1137128770.3314
的种类和面值
13.02发行方式379090597.5549815372.0982134770.3469
和发行时间
13.03发行对象379090597.5549821372.1137128770.3314
和认购方式
13.04定价基准379090597.5549821372.1137128770.3314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3.05发行数量379090597.5549821372.1137128770.3314
13.06募集资金379090597.5549821372.1137128770.3314
金额及用途
13.07限售期379170597.5755807372.0776134770.3469
13.08股票上市379237397.5926800692.0604134770.3470
地点
13.09本次发行379570597.6784767371.9747134770.3469
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3.10本次发行379237397.5926800692.0604134770.3470决议的有
效期限14《关于公379370397.6269813372.0931108790.2800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15《关于公379370397.6269813372.0931108790.2800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16《关于公379370397.6269813372.0931108790.2800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17《关于公382323398.3868496071.2765130790.3367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18《关于向379370397.6269813372.0931108790.2800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19《关于公382780198.5043472391.2156108790.2801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
2027年)>的议案》20《关于设380210397.8430729371.8769108790.2801立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21《关于提380030397.7967747371.9232108790.2801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2《关于公379552297.6737767371.9747136600.3516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
明>的议案》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476281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上述议案中,议案9、议案12-22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