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BJ001514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0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6年0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1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05月26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C3-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6年0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合计1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7992510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2.4101%。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7995119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47970714(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8至议案10,每
2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
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56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22250466,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14.590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7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102175570,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67.000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7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9416297,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6.1746%。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3(6)《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195847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7875%;
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111%;弃权
1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4%。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94683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7761%;
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116%;弃权
1254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23%。
(3)《关于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82552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6574%;
反对33740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3302%;弃权
1264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24%。
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066247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6.2825%;反对33740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3.5832%;弃权1264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1343%。
(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10194633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7756%;
反对2273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225%;弃权
19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8706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5655%;反对22733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4143%;弃权1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202%。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91987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892%;
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60%;弃权
1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4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870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892%;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60%;弃权14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49%。
(6)《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19870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892%;
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60%;弃权
1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49%。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8702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892%;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60%;弃权14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49%。
(7)《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0195887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7879%;
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2111%;弃权
1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960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987%;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07%;弃权1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06%。
(8)《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19827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6508%;
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3476%;弃权
1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910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934%;反对2161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60%;弃权1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06%。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案》;
6同意619832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6516%;
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3468%;弃权
1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6%。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19832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6516%;
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3468%;弃权
1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1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9602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7.6987%;反对21569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2.2907%;弃权10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106%。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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