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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金平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深科达 --%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坚持履职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刘金平,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历任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市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6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日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2023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11次,召开股东会5次,本

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股东会亲自出席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缺席(次)

(次)(次)(次)刘金平5500

2、出席董事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亲自出席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缺席(次)会议(次)(次)(次)刘金平111100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7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无缺席的情况发生。

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及时向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现场考察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借助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会议的契机,对公司

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全面了解与审慎核查,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持续跟踪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变化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潜在影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已按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本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2025年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标准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张新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公司聘任周永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经验。本次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是合理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

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草案的拟定、审核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文件后,我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草案的拟定、审核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经过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新增募投项目、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已就该事项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审慎核查与判断。本人认为本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金平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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