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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达: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登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深科达 --%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恪守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职原则,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坚持履职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刘登明,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律部专职法律顾问、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深信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一法(深圳)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东玖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1次,亲自出席董事会11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应出席股东会5次,实际出席股东会5次。此外,本人出席了公司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2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资料,就议案背景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及时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谨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无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现场考察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全面、审慎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利用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会议的机会,通过现场交流、通讯方式等多种方式,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同时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已按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本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标准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张新明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公司聘任周永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经验。本次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制定的,是合理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考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草案的拟定、审核流程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文件后,我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经审阅该议案相关的文件后,我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草案的拟定、审核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未发现违规情形。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

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新增募投项目、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已就该事项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方面审慎核查与判断。本人认为本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

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与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本着诚信勤勉、为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及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客观公正的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登明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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