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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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内部审
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1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2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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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公司关键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效率性,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审计,发现潜在的瓶颈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优化公司的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效率;
(六)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内部政策的情况进行合理审查,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避免公司因违规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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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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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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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有)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与预期的购入资产运营状况一致;
(四)是否存在购入资产已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购入资产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存在担保风险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的情形,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存在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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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是否存在交易标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情形;
(六)是否存在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
(七)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形,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8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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