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文东华,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文东华,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副教授。1996年7月至1997年8月,任四川长城特殊钢公司财务人员;2000年8月至2003年2月,任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2006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2022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此外,本人在报告期内还兼任了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中,华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和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上市,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家数未超过3家。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年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2025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各议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5次董事会,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均亲自出席参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至现场亲自出席了会议。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本人均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积极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和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时获悉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力。
2025年度,本人共计现场工作时间15天,主要现场工作内容包括参加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及业绩说明会、参观公司生产车间、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行业情况、公司产品及研发情况、海外业务拓展情况等,并重点关注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情况、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同时,本人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聘审计机构的联系,在年度审计机构进场前和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充分尊重本人工作的独立性,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为本人的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支持和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9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9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上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亦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宏力达2024年年度报告》《宏力达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宏力达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宏力达2025年半年度报告》《宏力达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宏力达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该事项投赞成票,认为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圆满地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资质及能力。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张占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同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
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分别于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28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宏力达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查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明细及总额,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既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股价激励计划的进展如下:
2025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拟以1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0.1916万股(含预留授予)。
2025年4月9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5年4月15日,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4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1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2.2216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7月28日,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7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14.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7.9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8月27日,根据《宏力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4.76元/股调整为14.42元/股。
上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专业视角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权益。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决策科学化与治理结构优化,为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2026年,本人仍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诚信、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深与其他董事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提升治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文东华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