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就宏力达2
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宏力达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宏力达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宏力达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宏力达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龚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4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宏力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08)。
4.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4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宏力达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0)。
5.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7.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8.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关于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15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7年4月14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形,符合归属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述情形,符合归属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符合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任职期限要求。
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各年度净利润定比各年度应收账款余额与务所(特殊普通合对应 2024 年增长率(A) 营业收入之比(B) 伙)对公司 2025归属期考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年度出具的审计报
(Am) (An) (Bm) (Bn) 告 ( 大 信 审 字
第一个归属期202510%8%1.001.05[2026]第28-00097注:1、上述“净利润”、“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号):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公司2025年实现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净利润为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644331855.67元算依据。(剔除股份支付费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相应归属期公用后),公司2025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 年 净 利 润 定 比定方法如下:2024年增长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指标对应系数189.28%,据此A≥Am X1=100% X1=100%;2025 年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达成的净应收账款余额与营
An≤A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