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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蓝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14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或“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栋

1301-1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6178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531%。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9名(含沪港通股东),代表公司股份9917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2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48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18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35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反对30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6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47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19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弃权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48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18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47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19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弃权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8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55%;

反对19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5%;弃权

5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47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19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弃权52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7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5%;

反对19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5%;弃权

5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0%。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22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1%;反对30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弃权7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关联股东黄志强、珠海市中科蓝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4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40%;

反对3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7%;弃权

7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3%。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733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30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弃权7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54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40%;

反对30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7%;弃权

7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3%。

9、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2761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4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6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沈险峰赵江梅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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