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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铂力特 --%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标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

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实时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中的财务信息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等相关方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六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六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及违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出现数据计算错误、数据及文字不准确、遗漏重要信息、格式不规范等明显可避免且影响投资者理解

的低级错误的,公司有权利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有权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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