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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高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2 00:00 查看全文

西高院 --%

证券代码:688334 证券简称:西高院 公告编号:2026-035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20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相关

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6 年 6 月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20 号》,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公司需要对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20 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公司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0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

务报表的企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无需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的项目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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