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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sh@junhe.com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源精电”)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普源精电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依赖于普源精电作出的如下保证:
普源精电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普源精电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都是完整、准确、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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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普源精电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根据普源精电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
019),普源精电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6.79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实际实施回购的股份资金总额为准,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普源精电于2025年7月21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6.7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
过人民币56.39元/股(含)。
根据普源精电于2026年3月3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于2025年12月4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以及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截止2026年2月2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185061股,回购最高价格为46.0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36.49元/股,回购均价38.3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441401.8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总计回购股份1185061股中的665061
股回购股份已用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用于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份已完成授予或者归属并登记。
根据普源精电的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之日(即2026年5月28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93874417股,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为520000股。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根据普源精电于2026年3月26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和于2026年5月28日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普源精电分别于2026年3月25日和2026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
3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6年 3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3874417 股,扣除 A 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520000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19335441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
金红利合计77341766.80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根据公司提供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业务的申请》,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93874417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52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93354417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7341766.80元(含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5月27日)收盘价格为63.64元/股,故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63.64元/股-0.40元/股)÷(1+0)=63.24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93354417×0.4)÷193874417≈0.4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63.64-0.40)÷(1+0)=63.24元/股。
3、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
4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63.64-63.24|÷63.24≈0.00%,小于1%。
据此,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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