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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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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1、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并核实了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2、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期间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1、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1、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6 人调整为 32 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由 36 人调整为 26 人。
2、授予数量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
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为 19.48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40.00 万股调整为 31.7287 万股。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23 日。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1、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
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81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728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4 元/股,授予企业合伙人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04 元/股;授予事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13 元/股,授予
企业合伙人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0.23 元/股。
2、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