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7、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8、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 年9月15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5.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6.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姜哲铭
穆培林
王海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