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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
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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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科
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股东会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披
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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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科创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等物品,以及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和处理建议。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后继续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更新其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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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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