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3 -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 4 -
三、结论意见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科希德”)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 2026 年 8 月 14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本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海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 2026 年 8 月 20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李国、王海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 2026 年 8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 月 4 日,赛科希德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4. 2026 年 9 月 8 日,赛科希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6 年 9 月 15 日,赛科希德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 2026 年 9 月 15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王海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8. 2026 年 9 月 15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国、王海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 根据赛科希德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根据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
3.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属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156.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5.72 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1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47%。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赛科希德及相关激励对象的确认、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100Z2087 号《审计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2026 年 9 月 15 日,赛科希德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授予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授予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赛科希德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授予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