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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华通:亿华通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李志杰)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李志杰作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2025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志杰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金融专业博士,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1999年至2008年,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处长、集团资金调度中心主任;2008年至2011年就职于中国电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就职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创新部(集团互联网事业群),任财务总监;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鑫苑集团,任副总裁等多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就职于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任副主任;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就职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65),任独立董事;2019年至今就职于智安链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本人与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且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会,13次董事会会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表所示:

出席股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东会会独立非执行董议情况事姓名本年度应是否连续两出席股亲自出委托出缺席参加董事次未亲自参东会次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会次数加会议数李志杰131300否4

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发挥自己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提出合理建议,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2025年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召开会本人应出席会实际出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名称议次数议次数次数审计委员会999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 - -

注:“-”代表本人非该委员会成员;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年度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把关作用。主持审议了公司年度及定期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督促管理层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严格把关审计质量,维护审计独立性;同时审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切实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制衡作用。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共召开5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与会委员均参与会议并就相关议案认真审核,发表专业意见。(四)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本人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仔细阅读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重大事件及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公司召开董

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时间积极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2025年度,本人在公司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天。

(五)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方向与实施计划。经审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有序,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或工作疏漏。

同时,本人与外部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兴华鼎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保持常态化沟通,关注外部审计全流程,审阅关键审计事项,有效监督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审计工作客观公正、专业合规,推动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和业绩说明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实际执行情况与预计情况相符,不存在较大差异,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市场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管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2025年度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经审慎评估并与原审计机构友好沟通达成一致后,决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公司在沪港两地上市的要求,将分别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及披露财务报表。经2025年12月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5年12月23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改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国会计准则审计机构,北京兴华鼎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国际会计准则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宋海英女

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对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事项均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核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第四届董事会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2026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志杰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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