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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励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天励飞”)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云天励飞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云天励飞如下保证:云天励飞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天励飞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11月17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12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5人,上述离职人员因离职而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其他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次调整的影响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1.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2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9.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8.0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2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3.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

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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